作者:吴畏
一、《乔家大院》正在热播 临湘茶人看出问题
电视剧《乔家大院》于2006年年初在中央电视台1台黄金时段播出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晋商乔致庸修复茶道,将南方砖茶贩运到北京、包头、恰克图等地的故事也广为流传。
一天晚上,茶人周正林看到《乔家大院》的一个镜头:主人公乔致庸历尽千辛万苦,从武夷山装载120船砖茶回到山西祁县,许家、元家、崔家等商号老板原以为乔致庸家毁人亡,看到他归来无恙,担心茶叶市场会被乔家挤占,想挑出乔致庸运来的武夷山茶砖的毛病,于是先是用秤称,见其足斤足两,又一上一下地掂量观其外型。这时,周正林突然发现茶砖竟然是自己茶厂生产的“洞庭”牌砖茶,特别是崔家老板崔鸣十将茶砖托至胸脯时,正面向下,背面向上,下方现出了茶砖上压制的特殊标志:左上角有楷体“湘”字,右上角有“ ”图案,下半部有碗口大的特制“茶”字。尤其是乔致庸在北京茶庄与管家一起熬茶时,镜头多次出现压有“ 湘茶”特殊标志的“洞庭”牌青砖茶。
电视剧里说的是福建武夷茶,那么应当是福建武夷的旧茶砖或其模拟品,但拿出来的却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洞庭”牌青砖茶,这不侵犯了本厂的知识产权吗?周正林立即跑出门外,三步两步跑到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大海家中,把事情的经过作了汇报。
二、“错把湘茶作闽茶” 砖茶市场始混乱
临湘从清康熙年间便已开始生产砖茶,远销我国西北及蒙古、欧洲。1984年,聂市镇恢复生产这一传统产品,并注册为“洞庭”牌青砖茶。1988年,永巨茶厂被定为湖南省边销茶定点生产厂家;1991年被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发文为指定销售产品;2002年被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联合发文,定为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
不料,电视剧《乔家大院》播出后,引起了边销茶市场大混乱。临湘永巨的青砖茶受到了消费者及同行的质疑,络绎不绝的质询电话让他们应接不暇,一些早已喝惯了临湘“ 湘茶”的蒙古牧民对该公司的推销员说:“还说你们生产的茶砖好,原来福建武夷的比你们的要好啊。”内蒙古自治区土产副食品公司茶叶分公司经理樊小龙也看出了《乔家大院》中用的茶砖,其实是临湘聂市所产,根本不是什么武夷山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律师,原副食品公司茶叶科科长葛井海凭着多年经验,一眼就看出《乔家大院》里的砖茶有伪,他找到了正在赤峰市推销“ 湘茶”的临湘永巨茶业公司的推销员说:这部电视剧明显侵权了。”
2006年4月12日,《中华合作时报.茶周刊》发表了一篇报道《<乔家大院>武夷茶香飘》,文中说:“因为近段《乔家大院》的热播,武夷山(茶)一时成为深受追捧之物,为此,3月15日至29日,武夷山在西北地区展开了为时半个月的茶旅促销。”该文还说:“最近一段时间央视《乔家大院》的热播,内蒙人民知道了乔致庸所贩的茶是武夷山茶,对武夷山茶更是情有独钟。”由此可见,《乔家大院》扬福建武夷茶抑湖南临湘黑茶,流毒很深。
《乔家大院》“错把湘茶作闽茶”,起到了虚假的广告作用,损害了“ 湘茶”的声誉。
三、文化岂能搬走 茶史不容篡改
上图:地方志专家何培金
据何培金等一批历史工作者和茶学专家的考证,《乔家大院》剧情中贩运的应该是岳阳市的临湘黑茶,根本不是福建的武夷山茶。
2003年《寻根》杂志第四期的刘晓航《汉口与中俄茶叶之路》一文记述:“最初,晋商主要采买浙江和福建的茶叶。清咸丰年间由于受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茶商们改采“两湖茶”,以湖南安化、临湘的聂家市,湖北蒲圻羊楼洞、崇阳、咸宁为主,就地加工成砖茶。茶砖先集中到汉口,再由汉口水运到襄樊及河南唐河、社旗;而后上岸以骡马驮运北上,经洛阳过黄河,过晋城、长治、太原、大同至张家口,或从玉右的杀虎口入内蒙古的归化(今呼和浩特),再由旅蒙茶商改用驼队在荒原沙漠中跋涉1000多公里至中俄边境口岸恰克图交易。俄商们将茶叶贩运至雅尔库兹克、乌拉尔、秋明,一直通向遥远的彼得堡与莫斯科。”
太平天国起义是晋商贩运武夷茶受阻的一个原因,其实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国势弱,商势衰”,即如庄国土《从闽北到莫斯科的陆上茶叶之路——19世纪中叶前中俄茶叶贸易研究》载:“18世纪至19世纪末期的陆上茶叶之路,从福建北部的武夷山区延伸到莫斯科,全程超过4.5万里,陆上茶叶之路以恰克图为中心,中俄商人‘彼以皮来,我以茶往’。19世纪中叶以前,这条贯通欧亚的陆上茶叶之路的贸易一直由山西商人主导。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以武力推动对华商务扩张,外商在华享有种种特权,华商在与外商竞争中纷纷败北,执塞外贸易之牛耳的山西商人也不得不退出对俄茶叶贸易,茶叶之路为以沙皇政府为后盾的俄商所垄断”(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清同治元年(1862),清政府被迫签订《中俄陆路通商条约》,俄商循英商之例,深入到中国内地经商办厂,他们拥有轮船、港口和西伯利亚铁路的优势,又独享输俄华茶的收购、制作、运输特权,深入中国内地收茶、制茶、贩茶,形成了以俄商代理华商的局面,甚至出现了“俄茶倒灌”,俄商将中国南方之茶销往新疆、满蒙等广大地区。其武夷山茶,先由俄商运到俄国设在我国的制茶中心福州加工砖茶,再海运到天津,然后陆运到张家口、恰克图进行贸易;1900年,修通西伯利亚铁路后,俄商将中国茶叶运至中国沿海各口岸,再海运到海参威,经西伯利亚铁路运输到欧洲,中俄茶叶之路的主线无需再经中国境内了,昔日风光的晋商不得不于此时将此处的茶叶贸易拱手交给俄商。《乔家大院》说乔致庸其时还主此路茶叶贸易,属无稽之谈。
此外,《乔家大院》电视剧违背历史、地理常识,反映了编著者对茶史的无知。如武夷山本系赣闽之间的大山区,并无大江大河,而电视剧写武夷山茶是以120条大船从武夷山直接上船。又如,湘江本来在湖南省而不在江西省,武夷山茶外运如走水路,只能是陆运数百里后,经江西信江、鄱阳湖而入长江运往汉口,不可能跳过江西省走进湘江、洞庭湖而入长江去汉口,无缘无故地增加千里路程。再如,武夷山茶北运,本来是在汉水北岸的樊城起泊,而电视剧说是在汉水之滨的襄阳起泊北上,襄阳位于汉水南岸,在此起泊只能南运,怎能北运呢?这里错把旧时樊城作襄阳。
四、临湘企业提起诉讼 岳阳中院首次开庭
2006年7月,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乔家大院》的摄制方、出版方、发行方一起告上了法庭。列出的被告先有山西(省)广播电视总台和中国文采声像出版有限公司,尔后,追加中央电视台、北京华晟泰通媒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音像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
法院原定于2006年9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因追加4家被告而延期至11月10日上午开庭。
山西省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委托律师出庭,中央电视台并未派人到庭,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受其委托。
原告认为,被告张冠李戴,将原告的砖茶变成武夷山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产品声誉,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销售成造了严重的后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方所收到的传票立案理由是“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到庭的3名律师一致认为,有“湘茶”标识的“洞庭”牌青砖是商品,而不是《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拍摄电视剧,将合法取得的商品用作道具,不具备违法性。
被告方律师提出,原告须围绕著作权侵权来举证,所列证据必须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有关,原告还应说明500000元赔偿的计算公式。
原告代理律师杨焕辉陈述,被告主观上有过错,使用可以预见的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产品作道具,从而导致企业声誉、信用降低,目前音像制品仍在发行,影响还在扩大,已对湖南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造成损害。杨焕辉称,诉状中并没有提及著作权侵权,虽然立案的案由是“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案由可以和审理不一致。至于500000元的赔偿,“应该是不确定的,因为损失也是无形的,可以根据过错大小、侵权多少来定。”
山西广播电视总台的代理律师说,该台仅出资500000元,取得了电视剧的冠名权,其余事宜并不清楚。
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该公司只是投资方,虽然与中央电视台有协议,但具体运作也不清楚。
代表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律师认为,他们是依法取得的发行权,发行没有任何过错。
3名律师共同认为案由不可变,而原告出具的证据不足,不能说明其侵权。
庭审最后陈述时,被告方的3名律师表达了和解意向。庭审法官宣布休庭下午继续调解。
调解时,被告方山西电视总台的代理律师表示,愿意在山西卫视电视节目上为“洞庭”牌青砖作宣传;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在媒体采访时,他们可以告知媒体电视剧中所用的茶砖,并非武夷山茶,而是湖南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洞庭”牌青砖。不过,被告方均表示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
原告对此并不认同。“他们明显缺乏和解的诚意。”该公司的代理律师杨焕辉说,为什么被告不能主动向媒体澄清事实,要是没有媒体采访的话,观众无法得知这一事实。况且,既然是他们提出调解,就应该有一定的经济赔偿,否则原告无法接受。湖南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提出,被告必须在“洞庭”牌青砖的主销区内蒙的媒体上,向消费者澄清事实,并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
原、被告双方认识的差距过大,法庭调解失败。
五、原告一审赢官司 法院判决服人心
2007年7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各赔偿原告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并由2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中央电视台、华晟泰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理由是:原告在其生产的青砖茶——“*湘茶”的模具这个特定的载体上进行创作,以图案和文字的结合完成了“*湘茶”这一作品,该作品凝聚了原告的创作成果,反映了其产品的地域和品牌特征,具有审美价值和特定含义,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而原告对“*湘茶”模具的设计和创作即作品具有排他署名权。原告生产的“*湘茶”青砖茶虽然是商品,人们可以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获得并使用,但这种使用应该是按商品的特殊用途正确使用,不得歪曲、误导和错误宣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被告文采声像公司虽在电视连续剧《在中堂》的创作阶段参与策划,但在该剧被改编成为《乔家大院》后,因其合伙人的介入而退出。文采声像公司虽在该剧的片头被署名为摄制人,是剧组为了表示对其参与前期创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的尊重;被告山西电视台与华晟泰通公司签订了电视剧《乔家大院》联合拍摄合同,又参与了该剧摄制,但山西电视台不是该电视剧的出品人,故文采声像公司和山西电视台都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俏佳人公司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也无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但出品和销售了大量的该剧VCD、DVD等音像制品,间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还须在全国性刊物上向原告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如拒绝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全文刊登判决书,其费用由2被告负担)。
中央电视台、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家单位,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官司二审得调解 茶史错误得纠正
2008年元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上诉方共委派五名律师组成一个阵容强大的律师团,对被上诉方——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发起猛烈的反攻,上诉方始终不肯承认侵犯了被上诉方的著作权,双方经过一上午的唇枪舌剑,控辩僵持不下。但被上诉方凭借大量的湖南黑茶历史文化证据,使上诉方不得不承认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有许多史实错误,给被上诉方带来了名誉损失,并当面向被上诉方道歉。
下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各方一致确认: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所使用的茶砖是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非武夷山茶。
电视剧制作方——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方——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万元,并承担全部上诉费用。
至此,这起持续了一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终于划上一个句号;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曲改的湖南黑茶历史,终于得到更正。这是湖南茶界的胜利!这是湘茶文化的胜利!
事后,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张起淮先生对湖南茶人说:“这场官司你们打对了,你们打赢了,今后你们可以大力宣传《乔家大院》中乔致庸贩运的茶叶就是你们湖南黑茶,你们应该多宣传湖南茶文化。我今后想写一本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书,这就是一个经典案例。”
现在有人著书撰文,出于商业目的,贬低、淡化临湘茶文化,篡改湖南黑茶历史,更有人将黑茶重新定义,企图完全抹掉临湘黑茶的存在。《乔家大院》诉讼的结果,该引起这些人的深思吧。无可否认,临湘是湖南黑茶的主要发源地,是“茶叶之路”的起点。
《临湘黑茶生产企业状告电视剧《乔家大院》制作、发行各方始末》的基础上,增加了二审的内容。《岳阳茶业》第二期文集刊发时,最后两段未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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