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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湖南茶界的两件大事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8/1/14
        2008年1月15日,湖南茶界将有两件大事值得关注。
        一是中国益阳首届黑茶交易会暨益阳茶叶大市场开业庆典,今天大会报到。本次大会由益阳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茶业协会联合主办。出席本次大会的有国家民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部、中粮集团、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吴觉农思想研究会以及各省茶业协会、学会、文化促进会的领导。湖南省将有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省军区、省发改委、省农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省民委、省扶贫办、省农科院、省茶叶研究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领导。
         二是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等4家单位的《乔家大院》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还会不会胜诉?中央电视台会不会派律师来(一审未派)?控辩双方会拿出什么新的证据?湖南黑茶历史会不会改写?这一切让人充满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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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家大院》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一审胜诉
                                                     ——中国茶业十大新闻之一
 
  对于《乔家大院》是否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问题, 7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并下达了判决书。《判决书》称:
  被告华晟泰通公司、中央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已商业为目的,在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中将原告生产的“  湘茶”青砖茶作为道具使用时,不按该商品的特殊用途正确使用,反而利用媒体的作用,将原告创作的作品“  湘茶”广泛、错误的宣传为他人的“武夷山茶”。被告的行为,在我国边销茶市场上造成了混淆,使得原告产品的销售市场和品牌形象受到侵害,造成了原告商业信誉的损失,侵犯了原告在其模具上设计和独创的“  湘茶”这个作品的署名权。因被告华晟泰通公司、中央电视台均为电视连续剧《乔家大院》的出品人,即为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⑴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⑵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有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⑷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本案中,被告华晟泰通公司、中央电视台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原告提供的依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据上述原则予以酌情判决。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在全国性刊物上向原告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如被告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上全文刊登判决书,有关费用由被告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负担)。
  二、由被告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各赔偿原告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并由被告北京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被告华晟泰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央电视台各负担5000元,由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负担2505元。
  此次判决,也为篡改湖南黑茶历史、贬低临湘黑茶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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