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通告
“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启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并与一些符合条件的普洱茶生产企业签定了《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同时被许可使用人还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使用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为了保证普洱茶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普洱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证明商标使用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协会再次重申,未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我协会对其产品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请未与我协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处于普洱茶生产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普洱茶生产经营者,务必抓紧时间按程序向我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具体情况请到我协会咨询,或登陆我协会的官方网站垂询(网址:
www.ynpuer.org.cn)。凡未经我协会允许擅自使用该商标的,我协会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侵权投诉或诉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协会地址:昆明市滇池路802号(云南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
联 系 人:王 春 陈丹丹 联系电话:0871-4316308/4329311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录1]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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