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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7/7/1
  
认真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宋兰

来源: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又一重大突破。今天,全国人大农委、法律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在此召开“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座谈会”,很及时、很必要。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创了新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代,标志着我国的合作社建设从此真正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主体地位,并在财政、金融、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政策,体现了国家“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有助于推动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联合与合作,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产品质量与标准,加快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丰富了农民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制度选择,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与手段,巩固了农民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谈判地位,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又一制度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该法贯彻了合作制的基本要求,坚持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基本原则;将许多重要事项都交由章程规定,体现了对成员民主自治和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尊重;独具特色的收益分配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农民收入;通过鼓励成员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合作社事务,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这些规定,对推动基层社区建设,实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我们将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认识该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积极落实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参与研究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为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落实现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组织,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各项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其就可以依法享受。从现行税法规定看,国家规定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个方面,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服务业务的可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服务业务的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税务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对待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三农”政策的抓手切实抓紧、抓好,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梳理、明确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树立不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将是否依法减免税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使广大税务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用好用足。制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事手续,及时办结各项税收减免事宜。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还属于新型经济组织,其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发展完善,因此,该法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有较为原则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是参与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职能部门,为此,我们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权限范围内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状况,广泛听取农民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考察、了解国外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加以吸取、借鉴,为国务院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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