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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其木格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7/7/1
乌云其木格在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乌云其木格

 来源:农业部
 
 

图片: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2007年6月30日讲话
 
 
  同志们,去年,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明天(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它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载体,当前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几乎都存在这样一种农民的合作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承载农业集约化的载体之一。我们颁布并施行这样一部法律,是对我国农业、农村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对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也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刚才,刘明祖主任委员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们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就我们过去一段学习贯彻这部法律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和交流,特别是对今后如何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在大家发言的基础上,我想再强调几点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很多同志对这方面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正如大家所指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建立的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它的出现源于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广大农民群众获得土地经营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现实需要,所以说它是应运而生的。它的发展和壮大,是组织起来的农民,通过各种形式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多年来的发展当中,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党和国家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在20世纪80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刚刚萌芽,党中央就充分肯定了其重要作用。从83年到86年连续4个“一号文件”都对依靠和鼓励农民群众自主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更加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一次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4年到今年一共连续发的4个“一号文件”又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了具体的部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党和国家多年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方针,总结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多年来的经验。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支持农民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立足于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还明确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项主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精神。这部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广阔的发展平台,使它们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逐步得到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农业生产和集约化进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长效机制,提供了崭新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精神,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首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二条就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能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组织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重新“归大堆”,不是搞“合作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家庭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是对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调整。它的发展,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与整个农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国家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农业的状况来看,目前并没有摆脱以一家一户的经营机制,主体上没有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业取得了重大发展,比如农业的效益、农民的收入都有大幅度的提高,相应地就产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现在虽然各省都有,名目繁多,但是现在还是雏形阶段。所以我们立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就是为了规范和健康地发展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在这种状况下,我们不能操之过急,所以在大家的发言当中都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还是要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这是我们党在农村的最基本的政策。
  其次,要把以农民为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方针贯穿始终。谁都不要干预,只能是平等、扶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有权决定是否成立合作社,有权决定与哪些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发展合作社,有权自主决定合作社的内部有关制度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在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当中,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立足于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发展。依法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至于是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哪些人成立这样的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成员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内部设立什么样的组织机构,都应当完全取决于农民的自愿和对服务的需求。
  第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不是为了把农民管制起来,对他们实行行政约束,而是要保护他们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我服务的组织,是农民群众集聚弱小的力量进而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经济地位而建立的组织。不论是谁领办合作社,都要保证合作社坚持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坚持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原则,让全体成员享受到通过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得好处,享受到合作社沿着产业化的方向而获得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润。同时,一定要落实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组成部门要依法履行指导、扶持、服务的职责。
  总体上看,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技术匮乏、信息不畅、人才不足、运行不规范等等问题,迫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和帮助。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指导、扶持和服务,是建立在农民自愿成立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更不是以行政手段拔苗助长,或者是限制它的发展。要特别防止以运动的形式去发展所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以行政手段强迫命令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或者是强迫农民参加指定的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务院依法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更加认真研究如何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要有具体的工作措施,要以满腔热忱的工作态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中,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都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
  为进一步实现党和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设了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帮助的几项主要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还有待于各有关部门抓紧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希望各地方和各部门认真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要采取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的规模,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前些天,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实施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设立和登记指导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希望其他的配套支持措施也能够尽快、尽早出台。
  四、继续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做好宣传工作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天就要正式实施了,但是对于法律的宣传工作还不能放松。前一段,各地方和各部门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学习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应当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宣传工作推向深入,一定要让广大农民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律落到实处,把农民发展合作社的自发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首先,各部门的同志们要吃透法律的精神,掌握法律的要义,掌握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支持政策。其次,宣传工作不应当局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身,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让广大农民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有一个全面的、总体的了解。不仅要让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知道这部法律和相关政策,还要学会用法。第三,宣传工作要注意针对合作社发展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宣传成功的合作社的实践经验,这个很重要,通过一个一个的实例让大家知道哪一件事怎么办,如何解决,要帮助农民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农民少走弯路。
  同志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明天这部法律就要正式实施了,前一段各部门都已经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内容更多,我们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对农民、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深厚感情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渠道,成为农民稳定增收的一个组织形式。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完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健康发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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