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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杯君山银针,60家茶企求共享》感言:君山银针也可尝试解百纳的共享模式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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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君山银针,60家茶企求共享(解百纳这么大的商标,已经被7家公司共享了。君山银针也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引自:中华商标超市网2月27日行业早报   作者:梦魇整理   2013-02-27
 
 
【附录1】
 
一杯君山银针,60家茶企求共享

他们建议将“君山银针”设立为公共品牌,君山银针认为侵害其商标权
 
引自:《潇湘晨报》2013年2月27日
 
    一个李逵说:“我姓李名逵,你是李鬼”。另一个李逵说:“对不起,我是复姓李逵。”

    岳阳君山正在上演这样的一出剧情。

    日前,60家岳阳茶企“上书”岳阳市政府,建议将“君山银针”打造为公共品牌,拥有“君山”商标的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则认为这一做法将侵害该公司的商标权。“君山银针”会否变身为区域公共品牌,这一全国十大名茶商标的归属尚无定论。         

    本报记者王琛 吕琳瑗 长沙报道

    新年伊始,岳阳60家茶企便搬出了新年新“设想”:联名向岳阳市政府递交《关于打造“君山银针”公共品牌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中提到,“‘君山’是企业商标,‘君山银针’是历史茶名,‘君山’牌君山银针不同于“君山银针”。

    《建议》同时强调,“地方名茶君山银针是历史文化遗产,是岳阳市人民的公共财富,最适合转化为岳阳市茶叶公共品牌。”希望将“君山银针”设为供众多茶企公用的公共品牌。

    欲设立公共品牌的背后利益

    “君山银针本来就是我们的品牌。”针对60家企业的联名发难,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山茶业”)总经理王准对该公司的“血统”充满信心,“我们无需做任何回应。”

    王准告诉记者,包括君山银针在内,目前岳阳黄茶产品销售总额约在两亿元左右,而君山茶业2012年的年销售额达1.67亿。按此计算则意味着,其余超过60家的岳阳黄茶茶企的销售额,总和还远不足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的一半。

    在其他60家茶企的眼中,君山茶业对“君山银针”商标的垄断是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而“君山银针”原本应该属于“通用名称”。

    据了解,在全国的名茶中,公共品牌成为一种普遍的选择。目前全国十大名茶中除“君山银针”外,包括“西湖龙井”、“碧螺春”在内的其它茶叶均已成为公共品牌。

    面对其它茶企的诉求,王准显得态度鲜明,“尽管是历史遗留问题,但‘君山’为我公司注册商标,这是毋庸置疑的。”

    强硬对峙下,将无形中“公有”?

    君山茶业副总经理廖志刚告诉记者,“新商标法规定,涉及地域名的不能被用作商标,但‘君山’的商标使用权早在1989年被岳阳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注册。现在‘君山’商标的所有权归控股方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

    记者在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系列产品包装上看到,除了“君山”的LOGO标志,“君山银针”、“君山毛尖”直接用作产品名,大部分并未使用在“君山”二字的右上角标识注册符号。“如果有其它茶企再用到君山××(产品),我们都会积极进行维权。”

    与君山茶业的强硬相对的,是其他茶企同样的强硬态度。生产“巴陵春君山银针”的湖南洞庭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彭大志称,“不是要他们答应,他们答不答应与我们没关系。”

    《建议》中提到,“君山银针”与“君山”商标的关系,类似“西湖龙井”和“西湖”商标。30类“西湖”商标由杭州茶厂有限公司在1984年申请注册,但不妨碍“西湖龙井”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杭州茶厂有限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母子商标:西湖牌西湖龙井。

    即便本次的《建议》未被岳阳市政府采纳,巴陵春等仍将继续使用自己的品名。

    百亿茶业,被建议另起炉灶

    廖志刚并不愿意共享“君山银针”,“我们也希望打造区域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因此建议将公共品牌名改为‘岳阳黄茶’”。

    而颇具深意的是,在“品牌之争”激战正酣时,26日下午,一次讨论如何做大做强岳阳茶产业的论坛在长沙召开。

    王准通过手机短信告诉记者:“岳阳市原副市长、茶叶学会会长郭政初等齐聚在湘茶集团,畅谈如何做大做强岳阳黄茶,打造百亿茶产业的建议。一致认为岳阳市己经具备做大做强岳阳黄茶的必然条件,做大做强岳阳黄茶是做大岳阳茶产业的唯一途径。”

    大家都知道,如果“岳阳黄茶”作为公共品牌名,将涵盖更多茶品,而不只是君山银针,但“岳阳黄茶”在全国的名声要如“君山银针”那样响当当,不知得等到何年何月。

    [观点]

    公共品牌应回避注册商标

    “君山银针的争议比较复杂,涉及商标权、名称权等多重争议”。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唐立龙介绍,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月接到市民举报,称有君山茶业以外的公司生产“君山银针”产品。

    “现在市场上确实有一部分厂家在使用‘君山银针’品牌,但是在本次举报之前并没有发现,我们正在展开调查”。唐立龙介绍,此前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曾多次就“君山银针”展开调解工作,最终都以争议双方各自撤回部分主张而告终,“我们不是执法部门,因此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指定的第一批商标代理机构——正邦商标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部主管伍颖科认为,作为“君山”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拥有国家授予的商标专用权,“至少在目前是应当要保护的。”

    伍颖科同时表示,作为某种茶叶的通用名称,“君山银针”确实属于地理标识,但在是否能够直接将“君山银针”设为公用品牌的问题上,他持保留意见,“我个人认为应该要回避别人已经正式注册、同时是善意取得的在先权利。”

    记者王琛
 
【附录2】
 
十年激战终结解百纳商标乱局
 
       解百纳商标归属终于达成了“脆弱的平衡”:商标权归张裕所有,其他六家企业可以无偿无期限使用。在法律专家看来,这种商评委调解下的和解并无法律效力。如果要在法律上得到证明,这七家企业应该马上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和解协议,或者将无限期无偿使用解百纳商标到商标局备案.
 
法治周末记者 郭素凡
 
  1月18日,张裕A(000869)发布公告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调解,母公司张裕集团已经与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这也意味着,历时9年,张裕终于将解百纳商标所有权收入囊中。
  但这一与其他6家公司共享使用权的和解协议,被专家称为“脆弱的平衡”。
  “其他6家公司究竟能使用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出口产品是否也能使用,目前还没有细则,要等张裕方面开会后才有详细说法,最后各项细则还要跟其他6家公司细谈。”一位接近张裕酒业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依照商标法,张裕独自拥有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与另外6家公司不存在共享商标,所以只能是张裕许可另外6家公司使用解百纳商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解释说。
  商标许可使用普遍存在,但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和解之后,张裕能否行使法律赋予商标许可人的权利?张裕作为许可人,能否过问其余6家企业解百纳的生产情况?目前尚无法律细则可依,张裕方面的代理律师黄义彪说,具体要看张裕怎么跟其他企业订立合同了。
  唐广良则犀利地将这一和解评价为“脆弱的平衡”,他认为,这一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论怎样,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是已经确定的事情,这结束了国内解百纳“混战”的局面,结束了张裕在国际竞争上的尴尬处境,对张裕无疑是利好,上述接近张裕人士积极地回应道。
 
  ◎十年激战终落幕
 
  过去争执了10年的“解百纳”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张裕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有权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大大规范市场秩序
  在张裕A发布公告中,张裕集团已被明确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
  同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中粮长城葡萄酒、王朝葡萄酿酒及山东威龙葡萄酒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此外,双方的和解协议还规定,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酒业、王朝等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
  经过10年的激战,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终于落幕,“解百纳”商标的归属尘埃落定。
  3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和威龙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维持张裕的商标所有权。3年后,经过多轮司法和行政诉讼,商评委还是维持了原判。所不同的是,在商评委的调解下,张裕要把“解百纳”拿出来与其余6家共享。
  解百纳不再成为行业公用资源,而归7家企业联盟独享,一位业内人士评价。
  不论怎样,过去争执了10年的“解百纳”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记者,本案终结后,全国将只有包括张裕在内的7家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这将大大规范市场秩序。
  据中国酿酒协会的统计,2007年中国葡萄酒销售规模约为150亿元,其中解百纳的销售额就高达30亿元。正是这样,解百纳商标权一直是“涉及利益较大,在证据认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处理”的难断官司。
  接近张裕人士坦言,过去在商标权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解百纳的出口确实处境尴尬。
  对商标权有争议的产品,虽然国外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限制条款,但是在心理上还是会降低认同度,黄义彪说。
 
  ◎和解背后并无条件置换
 
  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张裕和6家企业和解的背后,可能存在某些条件置换。但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并不存在任何条件置换
  张裕对解百纳这一品牌每年都投入过亿在广告和研发上,这是其他任何企业都没有做过的事情,更不存在多年来共同培育解百纳品牌的事情,接近张裕人士表态,某种程度上,其余的企业是借张裕对解百纳品牌的贡献,分得了一杯羹。
  张裕集团总经理周洪江在对解百纳的事情上,也一直态度坚决。他在去年曾表态,“只要承认解百纳商标归张裕,一切都可以谈”。
  对于这次和解,黄义彪更愿意将它看做是葡萄酒行业内部“内耗”的结束,如果将“解百纳”视为通用名称,则意味着谁都可以用,外国企业也可以打解百纳的名号,这种将好东西“充公”甚至“变没了”的做法,对国内整个葡萄酒行业来说都不是好事。
  在中科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看来,和解是张裕理性看待争端、包容对待行业侵权使用行为的态度最终促成的。而其他几家企业改变立场,选择尊重知识产权与商标权益,对“解百纳”商标案走向和解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经历了漫长的解百纳商标战“洗礼”后,国内葡萄酒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走向觉醒与进步,法律专家刘全中说。
  “而此后对张裕来说,整个情况都是利好的。”接近张裕人士乐观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张裕之所以同意共享使用权,也是因为张裕对以后解百纳品牌的维护和发展有信心。”
  “以后即使有竞争,也将是高层次上的竞争。”接近张裕的人士说,市场结构跟过去将完全不同。
  也有业内人士猜测,在张裕和6家企业和解的背后,可能存在某些条件置换。但接近张裕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并不存在任何条件置换。

  ◎张裕难以行使商标许可权

 解百纳商标所有者的张裕集团,应当拥有权利对解百纳产品的标准作出规范,问题的关键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张裕生产的解百纳和其他几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在原材料、包装等方面都不一样
  对于此次张裕和6家企业的和解协议,唐广良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商标权为民事权利,认定一个法律主体的商标权后,只要张裕同意,谁都可以使用解百纳的商标,这一点没有异议。张裕已经被裁定拥有解百纳商标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存在与其他6家公司共享商标的情况,涉及的应该是商标许可使用。
  目前,商标许可使用普遍存在。例如,委托生产、贴牌生产等活动。黄义彪解释说,如果按照商标法,被许可使用者要保证产品质量,不损害商标名誉;法律同时赋予商标许可人过问产品的权利,商标被许可使用者要接受许可人的规范、监督。
  如此看来,解百纳商标所有者的张裕集团,应当拥有权利对解百纳产品的标准作出规范,黄义彪说,问题的关键是,解百纳之案情况特殊,张裕生产的解百纳和其他几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在原材料、包装等方面都不一样。
  据记者了解,张裕解百纳售价在100元左右、长城则在30元左右、王朝在50元左右。面对参差不一的价格差距,张裕将如何维护“解百纳”这一商标品牌,会否订立“行规”一统解百纳的行业标准,都成为要解决的问题。
  黄义彪透露,基于张裕作为许可人,在过问其他品牌的生产方面,尚无法律细则可依。张裕下一步在和6家企业签订合同时,要具体商谈的事情应包括:许可方式、范围、产量、6家公司的哪些厂符合条件可以生产。
  接近张裕的人士则称,目前其他6家公司究竟能使用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还没有细则,要等张裕方面开股东会后才有详细说法,最后各项细则还要跟其他6家公司细谈。
  唐广良则评价,在商评委调解下达成的这一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要在法律上得到证明,这7家企业应该马上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和解协议,或者将无限期无偿使用解百纳商标到商标局备案。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有企业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链接:
 
  十年解百纳商标权之争
 
  2001年5月,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注册证书。但此举当即就遭到业内其他企业的联合反对。反对企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为己有。
  2002年7月,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对此,张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08年6月,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是归张裕集团所有的葡萄酒商标。对此,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群起反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撤销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判决书认定:第5115号裁定应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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