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与GB 7718-2004 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陈奇志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与GB 7718-2004 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修改了适用范围。GB 7718—201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GB 7718-2004表述为: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二、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GB 7718-2004表述为: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取消了GB 7718-2004关于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的定义。】
规格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 7718—2011不再有保存期的定义。
三、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四、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五、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按照《食品安全法》,将“制造者”改为“生产者”,增加“联系方式”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六、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 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七、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八、修改了附录A 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的规定。
九、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