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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不标保质期被责令改正,云南茶企提出异议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7/4/23
作者: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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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一般都有保质期,若普洱茶越陈越香就应可免除标示保质期。但普洱茶越陈越香并未得到茶学界与执法部门的公认。  
      2007年3月26日,《武汉晚报》报道,“工商部门挑战传统,责令给普洱茶标注保质期”,其中提到,武汉市江岸工商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对“大叶”、“大益”、“普秀”、“勐库”、“西平王府”等知名品牌的普洱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必须标注保质期。而现场检查的普洱茶在“保存期”处标注的是:在通风、卫生良好的地方存放,时间越长,品质越优。
       2007年4月12日在景洪市召开的首届中国普洱茶战略联盟论坛峰会,部分茶企对武汉作法高调回应。
  勐海大叶茶厂认为,普洱茶保质期事件不是某一个茶企业的利益问题,而关系到整个普洱茶行业存亡,应对并处理好该事件,对普洱茶知识在国内外的科学普及,对于普洱茶产业的积极推动和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该厂家希望希望媒体多宣传普洱茶越陈越香。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发布了《普洱茶综合标准》,规定在符合本标准的储存条件下,普洱茶适宜长期保存。该标准未将“保质期”作为强制标示内容。另外,根据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勐海县大叶茶厂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已检验产品标识,标有食品的特定储存条件——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判断该产品为合格产品。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普洱茶综合标准》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矛盾之处,通则只对4类食品可免除标示保质期:乙醇含量≥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从现行法律上讲,地方标准必须服从国家标准,云南普洱茶不标保质期明显违反了国家标准,武汉工商部门的作法是正确的。
       但一旦强制标示保质期,“越陈越香”的说法就不攻自破,谁也不会去收藏这“能喝的古董”——普洱茶了。
  目前,保质期事件已在普洱茶企业中引起风波,并受到全国茶界的关注。欲知后事如何,请看本网后续报道。
 
     (资料来源:www.zgmc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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