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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介绍——100道问答题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7/3/18
 1.什么是食品?
  食品(或食品)是人类食用的物品,包括天然食品和加工食品。天然食品是指在大自然中生长的、未经加工制作、可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谷物等;加工食品是指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以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为目的制成品,如大米、小麦粉、果汁饮料等,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涉及到的食品是指加工食品,属于工业范畴,即以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制成品。

2.什么是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被称为食品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食品特性各异。因此,食品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内涵。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00-2000(ISO 9000:2000)对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将食品的质量规定为: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明示的”可以理解为有表达方式的要求,如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中阐明的要求,消费者明确提出的要求。“通常隐含的”是指消费者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如食品必须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能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履行的”是指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性。
  “要求”可以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食品的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食品的营养性是指食品对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矿物质元素的保障能力。食品的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消费者食用的能力。任何食品都具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食品的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3.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食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食品质量安全实际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带来的威胁。按食品污染的性质来分,有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按食品污染的来源划分有原料污染、加工过程污染、包装污染、运输和贮存污染、销售污染;按食品污染发生情况来划分,有一般性污染和意外性污染。日前,畜禽肉品激素和兽药的残留问题日益突出,可能成为21世纪的重点食品污染问题之一;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这些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采用化工、生物以及其他的生产技术。采用这些技术生产加工出来的食品对人体有什么影响,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不断发展的新技术不断带来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食品标识是现代食品质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不同食品的特征及功能主要是通过标识来展示的。因此,食品标识对消费者选择食品的心理影响很大。一些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利用食品标识这一特性,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受骗,甚至身心受到伤害。当前食品标识的滥用比较严重,主要有以下问题:
  (1)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
  (2)缺少警示说明;
  (3)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展示该食品本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
  (4)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甚至有些国产食品,利用外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认。
 
4.什么是食品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和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产生和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也进一步繁杂,食品污染大致可分为:
  (1)食品中存在的天然有害物;
  (2)环境污染物;
  (3)滥用食品添加剂;
  (4)食品加工、贮存、运输及烹调过程中产生物质或工具、用具中的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
  食品污染造成的危害,可以归结为:
  (1)影响食品的感官性状;
  (2)造成急性食品中毒;
  (3)引起机体的慢性危害。
 
5.什么是食品的生物性污染?
  因微生物及其毒素、病毒、寄生虫及其虫卵等对食品的污染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食品的生物性污染。这里所说的微生物及其毒素,主要是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等。
  细菌对食品的污染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对食品原料的污染:食品原料品种多、来源广,细菌污染的程度因不同的品种和来源而异;二是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三是在食品贮存、运输、销售中对食品造成的污染。食品的细菌污染指标主要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几种。常见的易污染食品的细菌有假单胞菌、微球菌和葡萄球菌、芽胞杆菌与芽胞梭菌、肠杆菌、弧菌和黄杆菌、嗜盐杆菌、乳杆菌等。
  霉菌及其产生的毒素对食品的污染多见于南方多雨地区,目前以知的霉菌毒素约有200余种,不同的霉菌其产毒能力不同,毒素的毒性也不同。与食品的关系较为密切的霉菌毒素有黄曲霉毒素、赭曲毒素、杂色曲毒素、岛青霉素、黄天精、桔青霉素、层青霉素、单端孢霉素类、丁烯酸内酯等。霉菌和霉菌毒素污染食品后,引起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霉菌引起的食品变质和霉菌产生的毒素引起人类的中毒。霉菌污染食品可使食品的食用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不能食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平均有2%的谷物由于霉变不能食用。霉菌毒素引起的中毒大多通过被霉菌污染的粮食、油料作物以及发酵食品等引起,而且霉菌中毒往往表现为明显的地方性和季节性。
  影响霉菌生长繁殖及产毒的因素是很多的,与食品关系密切的有水份、温度、基质、通风等条件,为此,控制这些条件,可以减少霉菌和毒素对食品造成的危害。
 
6、什么是食品的化学污染?
  因化学物质对食品的污染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目前危害最严重的是化学农药、有害金属、多环芳烃类如苯并(a)芘、N-亚硝基化合物等化学污染物,滥用食品加工工具、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促进剂等也是引起食品化学污染的重要因素。
  常见的食品的化学性污染有农药的污染和工业有害物质的污染。目前世界各国的化学农药品种约1400多个,作为基本品种使用的有40种左右,按其用途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粮食熏蒸剂等;按其化学成分为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氟、有机氮、有机硫、有机砷、有机汞、氨基甲酸酯类等。另外还有氯化苦、磷化锌等粮食熏蒸剂。农药除了可造成人体的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会对人体产生慢性危害,并且都是通过污染食品的形式造成。农药污染食品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使用农药,喷洒作物而直接污染食用作物;二是植物根部吸收;三是空中随雨水降落;四是食物链富集;五是运输贮存中混放。几种常用的、容易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农药品种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等。
  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工业有害物质及其他化学物质对食品的污染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业有害物质及其他化学物质主要指金属毒物(如有甲基汞、镉、铅、砷、N-亚销基化合物、多环芳族化合物)等。工业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途径主要有环境污染,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工具的污染,食品运输过程的污染等。
 
7、什么是食品的物理性污染?
  食品的物理性污染通常指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杂质超过规定的含量,或食品吸附、吸收外来的放射性核素所引起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如小麦粉生产过程中,混入磁性金属物,就属于物理性污染。其另一类表现形式为放射性污染,如天然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广,它存在于矿石、土壤、天然水、大气及动植物的所有组织中,特别是鱼类贝类等水产品对某些放射性核素有很强的富集作用,使用食品中放射核素的含量可能超显著地超过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该核素比放射性。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主要是通过水及土壤污染农作物、水产品、饲料等,经过生物圈进入食品,并且可通过食物链转移。放射性核素对食品的污染有三种途径:一是核试验的降沉物的污染;二是核电站和核工业废物的排放的污染;三是意外事故泄漏造成局部性污染。
 
8、食品是如何分类的?
  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987,加工食品共分为18类:(1)粮食加工品。如小麦粉、大米等;(2)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如花生油、大豆油等;(3)肉加工品,如生、熟畜肉和禽肉等;(4)蛋制品,如蛋白粉、松花蛋;(5)水产加工品,如鱼类干制品、海带加工品;(6)食糖,如白糖、红糖;(7)加工糖,冰糖;(8)糖果,如奶糖;(9)蜜饯果脯;(10)糕点;(11)饼干;(12)方便主食品,如方便面、面包;(13)乳制品,如奶粉、干酪、液体奶、酸奶;(14)罐头;(15)调味品,如味精、酱油、食醋、食盐;(16)其它加工食品,如粉丝、腐乳;(17)饮料,如葡萄酒、果汁、矿泉水;(18)茶叶。
 
9、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那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产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于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10、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11、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的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1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6)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国务院最近专门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问题,明确要求质检总局要全面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3、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室(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运用保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强制检验及检验合格标志等手段,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进行收回并进行相应处罚;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对假冒伪劣食品打假查处力度;强化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预警管理,加大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力度。
 
1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3项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必备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不准进行生产。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事后监督措施,包括施行强制检验制度、合格产品标识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概括的说,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缺一不可,二者要有机结合。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食品的种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高低不同,同时对所有食品都采取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鉴于我国食品生产的量大面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1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16、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如何制定及发布?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纳入《目录》的应当是那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和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上述原则,将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确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范围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质检局提出纳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汇总研究,确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网站及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17、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食品种类繁多,大量、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在从事着食品的生产加工。因此,要解决食品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大量质量问题,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抓住关键点,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规范市场秩序。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实行目录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骤地解决食品的突出质量问题。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这5类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须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同时这5类食品生产量大、生产企业多,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很多,平均抽样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麦粉过量使用增白剂、非食用冰醋酸配制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剂等现象。更重要的是这5类食品也是多种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饮业的基本原料,如果这5类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危害范围、危害程度都会较大。因此我们要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18、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颁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各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方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19、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20、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2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级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22、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可以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不承担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企业条件的审查工作。在参与审查工作中主要是了解情况,监督审查过程,没有审查意见签名权,也不应当随意发表审查意见。
  另一方面,地处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食品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的县级局,其所属的技术机构比较完善、具有承担食品检验能力的,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局审核后,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食品检验工作。
 
23、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部分,都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工作程序、审查条件、工作部署开展工作。但两者也是有一定的区别,首先是管理模式不同。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负责审查;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承担审查工作。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则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是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审查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识制度等,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
 
2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涉及那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作用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 、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可实施细则,它们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上述3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人身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2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也就是说,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10个方面,即: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包装标识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2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设备、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
  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2001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为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82oC降低到60oC,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致使大批学生中毒。
 
30、大米、小麦粉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大米主要生产过程:
  (1)稻谷的清理—采用清理设备除去稻谷中杂质的工序。需要有清理设备。
  (2)砻谷—采用砻谷机除去稻谷的稻壳,加工出糙米的工序。需要有砻谷机。
  (3)碾米—采用碾米机将糙米碾成精米的工序。需要有碾米机。
  小麦粉主要生产过程有:
  (1)小麦的清理—采用清理设备,进行筛选、打麦、去石、磁选工序。
  (2)小麦的水分调节—通过润麦,配麦调节入磨小麦水分的工序。
  (3)小麦的研磨—采用磨粉机进行磨粉的工序。需要有磨粉机。
  (4)筛理—采用平筛,圆筛进行筛理的工序。需要有筛选设备。

31、食用植物油的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食用植物油精炼过程较为复杂,这里简单介绍食用大豆色拉油的生产过程:
  (1)过滤——是在加压下使油通过过滤设备,而将其中的杂质除去的工序。需要有过滤设备。
  (2)水化——又称脱磷、脱胶。它是在一定的温度下用水除去毛油中所含的磷脂和蛋白等胶体杂质的工序。需要有脱胶设备。
  (3)碱炼——又称脱酸,它是用碱液中和油脂中游离脂肪酸的工序。需要有脱酸设备。
  (4)脱色——采用吸附的方法除去油脂中的色素,黏液,蛋白质的工序。需要有脱色设备。
  (5)脱臭——采用真空蒸汽脱臭法除去油脂中引起臭味的物质的工序。需要有脱臭设备。
  花生果榨油工艺流程:
  (1)清理——采用筛选、风选等方法除去油料中的杂质的工序。需要有清理设备。
  (2)剥壳——采用剥壳设备剥去花生壳,将仁壳分离开的工序。需要有剥壳设备。
  (3)破碎——破碎的目的就是要改变大粒油料的粒度。需要有破碎设备。
  (4)软化——软化的目的是调节油料的水分和温度,改变油料的硬度和脆性以利于轧胚和蒸炒。需要软化设备。
  (5)轧胚——又称压片,它是利用机械的作用,将油料由粒状压成片状的工序。需要有轧胚设备。
  (6)蒸炒——是指生胚经过湿润、加热、蒸胚和炒胚等处理使其成为熟胚的过程。需要有蒸炒设备。
  (7)压榨——采用榨油设备制油的工序。

32、酱油的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酱油主要生产过程有:
  (1)原料加工过程。要有原料的筛选、粉碎、蒸煮设备。主要目的是将原料粉碎成所需的粒度,将原料经过蒸煮,便于制曲、发酵。
  (2)种曲的制造、制曲、发酵。要有曲种制备(或外购)、制曲、发酵相应的设备、设施。这是酱油生产的一个主要过程。种曲制造是种曲的过程,制曲的目的是使曲霉菌在曲料上得到充分的繁殖,发酵是利用微生物酱油原料中的蛋白质、淀粉等物质充分分解成酱油的成分。
  (3)淋油或压榨过程。要有淋油设备或压榨设备。这是一个从发酵好的酱醅(酱醪)提取出酱油的过程。
  (4)调制、灭菌、灌装过程。要有灭菌和灌装设备。这是一个控制酱油质量使其成为酱油成品的过程。
配制酱油在调制过程中加入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33、食醋的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1)原料加工过程。要有原料的筛选、粉碎、蒸煮设备。主要目的是将原料粉碎成所需的粒度,将原料经过蒸煮,便于制曲、发酵。
  (2)酒精发酵、醋酸发酵过程。要有发酵设备。主要是要将原料中的淀粉经酒精发酵转化成酒精,再由酒精经醋酸发酵转化成醋的过程。
  (3)淋醋、陈醋过程。这是一个将醋从醋醅中提取出来的过程。陈醋可以使醋的风味更好。
  (4)调制、灭菌、灌装过程。要有灭菌和灌装设备。这是一个控制食醋质量使其成为成品的过程。
配制食醋是在调制过程中加入了食用冰乙醋。
 
3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当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作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 不洁或者非食用的远材料生产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3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GB 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添加量必须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GB 1354-1986《大米》的要求。
 
3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3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3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4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产品的包装是指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采用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4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42、什么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
  企业保证产品必备条件调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定产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的生产条件进行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了解企业的产品标准、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出厂检验方式、原材料把关能力、人员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情况,是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2001年9月至12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就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43、为什么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它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什么关系?
  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了解某一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等基本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提高有效性。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属于前期准备工作,是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性工作。专项调查所掌握的基础数据,是制定产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更有针对性,有效地引导企业建立自我表现约束机制。
  在开展企业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在全民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更好地实施监管和帮扶。
 
44、如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
  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工作要坚持“三统一”原则,即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管理软件。
  统一时间,是指企业专项调查中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的、在某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各地同时开展的、对某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
  统一要求,是指调查的具体内容、判定原则和工作文书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下发。如《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等。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在省局领导下,负责开展企业专项调查的具体工作。并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表》是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文书之一,但它是一个通用型的示意性文书。根据开展专项调查食品种类的不同,对表中的生产设备、检验项目都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在开展专项调查的食品种类不同,对表中生产设备、检验项目都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在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时,国家质检总局会下发相应的工作文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45、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举措,虽然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也有大量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别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②受理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③负责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加盖质检总局印章,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①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食品生产许可》的发放工作;
  ②组织、指导市(地)级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
  ③负责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材料,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并将审查情况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汇总。
  (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参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工作。
 
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到哪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地域管辖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明确企业到哪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7、哪些企业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保证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国外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还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每个独立生产场所,只要其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必须单独申请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某小麦粉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在A市(地级市,下同),其在住所地A市、B县、C市和D省分别有4个生产场所。B县在A市的行政区域内,C市和A市同省。该企业分别在B县和D县办理了营业执照,C市的生产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该企业应分别以A市、B县、D省注册的企业名称向A市和D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3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该企业还应以在A市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在C市的生产场所,向A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1个供C市企业使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8、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如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产品全部由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生产的,除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单独取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外,集团公司可以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部取证后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种情况,其产品全部委托给其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集团公司不能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49、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自产自用或全部出口,是否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自产自用的,比如某企业生产的酱油全部用作加工生产酱菜,其酱油不对外销售,其生产的酱油不属于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用于对外出口,以及出口后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合法手续进口销售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50、分装加工企业如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5类产品分装加工的企业,视为5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分装加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5类产品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加工分装设备。其他项目按照相应的食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5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地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52、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是如何确定的?
  同一类产品由于其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用途等性状发生变化,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手段和方式等生产条件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企业申请取证的过程中,为便于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和产品检验,减轻企业负担,将同一类产品按上述变化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组合,称为申证单元。如化妆品分为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等;机动脱粒机分为全喂入式单元和半喂入式单元;卫星地面接受设备分为C波段卫星电视接受天线单元、Ku波段卫星电视接受天线单元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申证单元在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首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各自只有一个申证单元。
 
53、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所在地市(地)级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
  (2)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
  (3)携带申请书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4)接受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书面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5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是什么?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
  (2)材料审查和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标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6)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55、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可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120个工作日(即6个月)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这120个工作日包括: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签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7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材料上报国家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复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时限是最长工作期限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工作时间,为企业提供方便。
 
56、新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
  新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首先到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然后向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企业基本条件审查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57、现已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如何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在进入无证查处阶段之前,已经在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受理部门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同时正式进入申请受理程序。
 
58、《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及发放程序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有何不同?
  《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畴,但其申请、审查及发放程序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略有不同。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受理申请的机构不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是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殊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也可直接受理企业申请。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
  (2)负责组织审查组的单位不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审查组,是由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而负责组织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负责现场审查的机构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应产品的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具体审查部门在产品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3)审查内容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的审查是质量体系审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条件审查为10个生产必备条件的审查。
 
59、已获得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如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必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审查,但在审查项目上应尽量简化。已获得《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与其他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1)企业提供材料时应增加的证书和证明,如《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获得HACCP评审的,还需提供认证证书副本;
  (2)申办《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时已经通过审查的内容,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如果已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可以免于现场审查。
 
60、已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与其他企业有何不同?
  已经通过HAPPC体系评审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必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审查,但在审查项目上应适当简化。已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与其他企业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1)企业提供材料时应增加HACCP的证书或证明;
  (2)申请HACCP体系评审时已经通过审查的内容,不再进行现场重复审查;如已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可以免于现场审查。

61、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也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盖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均将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做为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后,已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取消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申报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6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核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时应严格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所谓科学原则,就是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作出判断,不得以主观意向为判定依据。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对所有企业,无论其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都要一视同仁,依据同一标准作出判断,决不能厚此薄彼。所有审查组成员与被审查企业有厉害关系应当回避,以保证审查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所谓高效原则,是指在审查发证工作中,要讲求高效率,以保证工作质量,以规定期限内,尽早完成审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判定标准,不得无视审查结果。
 
6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应当由国家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审查资格人员组成。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聘请部门指定。如果申请企业的数量较多,可以组成多个审查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派人参加审查工作,但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6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书面材料审查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审查。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安排现场审查;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65、审查组如何编制审查计划?
  为了保证审查活动高质量、高效率、有序地进行,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企业规模、参加审查的人员数量、检验机构承检能力和工作时限要求等因素,编制审查计划,对申请企业的审查时间、完成时间、人员分工等作出安排,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6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是决定受理企业申请以及保证现场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受理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所谓齐全性,是指规定的材料是否均已提供;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能够表明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有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微量元素添加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而企业《申请表》的《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中未列出上述全部设备,则视为企业材料不齐全,应要求企业补全。
  所谓准确性,是指申请材料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如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的填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生产工艺流程图中标注的关键设备和参数与《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中所列设备的情况是否一致等。
  所谓有效性,是指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如企业提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等。
 
67、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如何通知申请企业?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68、为什么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主要有3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向企业提供行政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证明;二是告知申请企业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其申请的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申请企业是否可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三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企业监督。
 
69、书面审查不合格要求的如何通知申请企业?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应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70、书面审查不合格要求的企业补正申请材料最多不超过几次?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补正,并且企业补正申请材料的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受理机关不能因为个别企业补正时间过长而无限制地等待,《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在2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
 
71、进行现场审查前审查组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进行现场审查之前,审查组要准备好审查资料并召开预备会。
  有关资料包括:
  (1)审查依据文件。与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等;
  (2)审查工作文件。如审查计划、审查工作通知、企业反馈意见表等;
  (3)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4)抽样单、封条等。
召开预备会议。即明确审查进度和审查要点,确定人员分工,强调工作纪律和审查人员守则等。

72、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现场审查工作是指审查组在现场进行审查过程中的全部活动。现场审查主要审查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内容。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合格后,要完成发证检验样品的抽取工作。
 
73、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将审查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表达方式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暂不考核”4种。如果有的项目审查结果是“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就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报告”表,在表中写清楚是什么项目不符合或有不足,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改进意见。
  (3)产品抽样。抽样的样品应是企业的代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的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到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及被审查的企业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74、对企业质量管理职责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产品检验。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3)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对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4)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5)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6)企业应制定管理职责文件和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以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7)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能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并保持现行有效。
 
75、对企业生产资源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要求。不同性质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功能。生产车间环境整洁,车间地面和设备必须保持清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水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应定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液体溢漏。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
  (2)生产设备齐全有效,有从原料加工,生产,包装,运输的全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3)企业是否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设备台帐、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设备维护应保养完好,其性能和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4)企业是否具备检验设备及管理是否有效。化验室必须有能够完成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设备,计量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标识,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台帐、送检计划、使用记录齐全。
  (5)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等重要岗位负责人,或由经相关技能培训后合格的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食品生产经验。企业领导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付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的专业知识,且有质量管理知识。企业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工人应有一定的技术经验,能够看懂工艺操作规程、产品配方等技术文件,对生产设备能熟练操作。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技术资格考试和健康检查。企业建立职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76、对企业技术文件管理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产品标准,若干企业标准应当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是否有原材料的产品标准或验收标准。
  (3)是否有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4)是否有各岗位操作规程。有适合自身实际情况又符合现行规章制度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5)是否有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及技术文件管理。
 
77、企业采购质量控制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采购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制定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如果是联合体形式,且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生产食品产品的中间产品,由总公司再包装生产,应有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制度。
  (2)采购文件是否齐全。有采购文件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原料技术标准等。
  (3)采购验证制度是否健全。有物资采购文件和进货检验规定动作,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提供检验、验证记录和报告以及接受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
 
78、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工艺管理是否健全。企业应有各车间管理制度;相对应各车间量化的考核文件,对各车间的考核记录,对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鉴别、文件记录、隔离、处理文件。
  (2)质量控制点是否明确有效。应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标出,在关键工序和关键工段的工人能严格操作,认真记录。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79、对产品质量检验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满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1)检验管理是否健全有效。企业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有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利。企业根据产品标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对某些项目无检验能力,是否与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质量检验机构签定了委托检验协议书。
  (2)过程检验是否合理有效。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交下段工序,严格按制度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原料到厂后,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专人按抽样规程检验。不合格原料不用于生产。
  (3)出厂检验是否健全有效。企业严格按产品的国家标准及相应的企业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检验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准予放行。
  (4)检验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验设备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80、在审查组实施现场审查工作的时间要求?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视企业的规模和申证单元的多少而定,一般情况下,对一个企业一个申证单元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量缩短现场审查时间。这样有利于工作的高效率,减轻企业的负担。
 
8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审查项目如何处理?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审查工作时间,是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而确定的。只要审查组准备充分,组织得当应该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任务的。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查项目的,审查组应及时报告委托审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审查的决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审查项目的,由于企业不按审查要求配合造成的,将视为现场审查不合格;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延长审查时间或者另行安排现场审查时间;由于审查组自身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审查组组长的责任,直至取消其审查员资格。

82、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
  例如,对一个酱油生产企业进行该项审查时,依据《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企业是否对感观、氨基酸态氮、总酸(以乳酸汁,适用于烹调酱油)、菌落总数(适用于餐桌酱油)、大肠菌群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胺盐、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进行检验。同时也要求企业具备下列实验仪器:分析天平、烘箱、酸度计、电炉、微生物培养箱。如果缺少这些仪器,企业则不可能完成出厂检验项目,即不具备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83、缺乏检验手段的企业,能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检验设备为重点项目之一。没有检验设备为严重不合格,不能获证。
 
84、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要根据各类产品的实施细则确定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现场审查的判定结果可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一般来说有少量的“基本符合”项,没有“不符合”项,可以判定为“合格”。审查组在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应按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审查情况汇总在《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中。具体的判定方法,在具体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判定原则。
  企业申请审查的同一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现场审查不合格。
  当企业现场审查为不合格时,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后,方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85、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企业如何再次申请?
  企业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书面决定之日起,应当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报告,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重新抽样和重新检验。不需再次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的审查。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86、如何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审查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各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名单,填写证书并及时向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87、《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及填写内容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用印。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呈长方形。证书上方正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案,右下方加盖国家质总局印章,寓意着国家质检总局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代表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点、出厂检验方式、证书编号和证书有效期限等。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提出的取证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当填写许可生产的产品范围;生产地点应当填写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地址;检验方式应标明企业出厂检验的方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证书编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编制;有效期限按照批复的期限填写。
 
 8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括了哪些方面的信息?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2)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前4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的产品的品种。
小麦粉 0101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1表示小麦粉)
大 米 0102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2表示大米)
食用植物油 0201 (02表示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01表示食用植物油)
酱 油 0301 (03表示调味品,01表示酱油)
食 醋 0302 (03表示调味品,02表示食醋)
 (4)获证产品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
 
89、《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
 
90、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交纳费用。
  根据《财务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公告费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关于发?lt;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省级物价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91、如何公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告的方式有以下3种:一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上公告。二是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如《中国质量报》、《国门时报》等),三是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网址:www.aqsiq.gov.cnwww.cqi.gov.cn
 
92、在食品的包装上如何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加印(帖)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当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不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必须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9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对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暂停审查资格、进行整顿、取消受理审查申请资格等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处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94、如何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检验,就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使用相应仪器、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测、试验,作出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断。顾名思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就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或者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某些检验。在食品公司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95、什么是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发证检验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部项目特别是涉及安全健康的项目进行检验。发证检验工作由《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机关选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发证的必备证明材料,发证检验合格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必备条件之一。
 
96、什么是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之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规范和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便于企业组织生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分为企业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出厂检验。
 
97、什么是自行出厂检验?
  自行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利用企业自己的检验能力,自行对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进行的出厂检验。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的审查,并得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实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每隔6个月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检验。
 
98、什么是委托出厂检验?
  委托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和双方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或检验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切实起到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的作用。
 
99、什么是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中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验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要求相比较得出检验结论。监督检验有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验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100、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的几种检验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3种强制检验形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这3种形式贯穿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缺一不可,但又各有侧重和区别。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审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并保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所进行的检验,是政府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而出厂检验是企业为保证其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合格所采取的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注:以上内容有可能过时,请网友关注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编写的有关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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