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证明商标已获准注册,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使用。2006年12月23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局联合召开了“普洱茶证明商标”新闻发布会。
据悉,“普洱茶”证明商标是云南省第三个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是唯一一个地域范围跨内外州、市的证明商标。
目前普洱茶年加工量在2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就达205家,加工总量达7万吨,普洱茶茶叶产业已成为云南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和增长点。省政府副秘书长何兴泽要求,全省各有关州、市政府和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要以“普洱茶”证明商标注册为契机,着力规范“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普洱茶产业持续、快速、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云南省特色农业的发展,有效增加云南省广大茶农的经济收入。
“鼓励广大普洱茶生产企业使用‘普洱茶’商标,又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云南省农业厅副巡视员李宗正认为,使用好“普洱茶”商标是发挥云南省特色优势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云茶”产业的重大举措。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普洱茶”商标的行为,对不规范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准或中止使用“普洱茶”商标。
云南省工商局赵健副局长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以下五种违法行为:1、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2、擅自印制地理标志标识或者销售地理标志标识的;3、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4、使用人超过许可使用范围使用地理标志的;5、许可使用期满后,使用人继续使用地理标志的。
[新闻背景]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报注册的“普洱茶”证明商标,历时六年,终于在2005年10月31日注册成功,并领回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0类第2016494号“普洱茶”证明商标注册证,并制定了《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06年11月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启动“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