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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方可论文《论普洱茶“越陈越香”与可长期保存》第4章。原文载《中国黑茶产业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第228-232页,网友引用作者观点或原文,务必注明出处与作者姓名。)
作者简介:方可(1963- ),高级工程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副秘书长、云南省茶业协会副秘书长。
普洱茶地方标准中规定:“在良好贮藏条件下普洱茶可以长期保存这一规定”,最近发生了对该规定是否恰当的争论,我国食品卫生法明确提出:制定我国食品卫生法的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因此其对卫生品质的监督是第一位的。我国1994年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7718-94 》曾经规定保质期高于18个月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免标保质期,期间,曾发生酒类产品标准中规定标注保质期太短而与实际相矛盾的问题,为了解决矛盾,在2004年新修订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7718-2004 》中则修改并明确提出: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标保质期(因其具有较好的防腐功能);因此预包装食品中免标保质期是有先例的!
从普洱茶的特点来看,它具有耐贮藏的特点,良好保存条件下,其卫生品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而且在良好贮藏条件下,确实具有提高风味品质和价值的特点,作为一种喜好性饮品,在卫生品质保证的条件下,其风味品质是第一位的,笔者认为鉴于普洱茶的特殊情况,糖类和酒类一样,从技术角度讲:普洱茶标签上授予免标保质期或标注“可长期保存”是有根据而且恰当的,厂商可根据情况加以标注,但厂商必须为品质的卫生安全据实负责。同时,普洱茶贮藏陈化的机理研究目前还很薄弱,加强普洱茶产品包装,以及贮藏条件,陈化品质转化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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