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
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党组〔2009〕44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分礼品类别,按程序登记上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四条 按上述规定应当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部机关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上交礼品和礼品登记表。
第五条 上交礼品先由本人所在司局清点汇总,连同登记表一并移交机关服务中心。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
第七条 上交礼品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具备办公、接待用途的礼品,可纳入部机关办公和日常接待使用。
(二)贵重工艺品和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可作为部机关陈列品或对外公务活动使用。
(三)高档耐用消费性礼品,可参考市场价折价或变卖处理。
(四)价值不大的礼品,机关服务中心可退收受礼品本人所在司局,由本司局自行处理。
礼品折价或变卖所得,以及其他上交礼品,由机关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当明确礼品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对礼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季度列出上交礼品清单,公布礼品处理情况。各司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礼品的登记、收交和处理事宜。
第九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部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对礼品登记、上交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收受的礼品应登记、上交而在规定时间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司局领导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责令其登记、上交,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部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人员、挂职和学习锻炼人员以及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赠送给环境保护部以及各司局的礼品,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和处理,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环境保护部机关工作人员礼品登记表 (本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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