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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食品安全,依靠法律,也要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教育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9/9/4
 
【中国名茶网网友稿件选登】
 
 
作者:公德之声

       近读《“食品安全法”实施伊始仍然留下了某些空白》一文,觉得言之有理,的确法律不可能管住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不能把法律条文当成治疗社会问题的万能药。要填补法律的空白,就需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在全国茶叶行业,湖南茶叶界是做得最好的,湖南不愧是茶祖炎帝神农的故乡,《湖南茶叶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了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行业整体利益,创造了公平竞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全国茶叶界要向湖南茶人学习,学习他们大力弘扬茶祖精神,学习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学习他们视诚信为生命的做人准则。
 
【附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伊始仍然留下了某些空白
 
作者:就事说是

稿源:新浪博客

引自:华声在线2009-06-01
 

 一个“科学架构”的《食品安全法》今天开始实施了。各方都准备好了吗?不妨以“三聚氰胺”奶粉“产品链”为例来推演一下。
  一、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统一的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科学架构的基石。从公开的报道知道,这项工作才刚刚启动,目前只能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对于奶粉产品来说,目前可以明确“三聚氰胺”是禁止添加物质且是必检指标(这还得“感谢”“三鹿”让大家认识了“三聚氰胺”),但“三聚氮铵”(杜撰名称)是否属于禁止物质?是否也要检验呢?宇宙中的物质品种成千上万种,显然不可能依赖“标准”来事先告诉我们哪些物质必须作为食品安全检验的控制指标。其实,“良心”才是食品安全的真正基石!如果不是“良心”坏了,“三聚氰胺”怎么可能自己跑到婴幼儿奶粉里去毒害祖国的花朵?《食品安全法》禁止用非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这就意味着在食品中擅自加入“非标”物质或者用质量指标不明的回收食品再生产食品是违法行为,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把“法律之剑”去制裁食品行当里面的“坏良心”。
  二、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安全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对于奶粉产品来说,纯天然原料奶固然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因为它有以生命体存在的牛、羊动物帮助“把关”,但问题是目前“纯天然”的农产品生产方式几乎不可能了,饲料、兽药、转基因农植物等这些牛、羊动物“生产”原料奶的“原料”,都是我们人类提供或者加工的,一旦人类的“良心”坏了,动物也无法帮助“把关”。三聚氰胺鸡蛋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事实上,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各种“调节剂”“添加剂”等人类文明成果,以及工业生产和人类消费排放的各种废物,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自然的土地、植物、水甚至空气环境,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三、看看奶粉的生产环节吧。三聚氰胺毒奶粉的产生原因,目前比较明确的认定,是在奶站环节非法添加“蛋白精”,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检测和监控非奶物质。现在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对措施是加强各环节的检验和监控。看看那些著名奶企业的广告宣传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什么卫星定位、全程监控、全面检验、驻场检验等等,可谓应有尽有,但这些安全质量管理成本最终都要消费者来买单(当前原料奶及各种奶产品价格不断攀升已经影响到奶行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如此,严格的监控措施仍然难以防范“聪明”的坏了“良心”的人类。“皮革奶”的现身就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再看我国企业界,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可谓轰轰烈烈,但不少企业一旦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质量管理真正的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精髓却被束之高阁,人类坏了的“良心”仍然可以恣意妄为,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就非常令人担心。
  四、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又能发挥什么作用呢?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在安排工商系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中要求,要通过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相关的“八项制度”分别是: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但不客气的讲,这些“制度”都具有“马后炮”的“做秀”性质,只是在理论上增加了问题食品在后续的流通过程中被发现的几率而已。试想一想,真正要在流通环节中及时完全地发现数万种不同批次的食品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花出的监管成本是任何部门都难以承受的。因此,我认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最重要的是建立食品来源追逆机制和严格的质量抽检机制(严惩不合格者)。必须让放任问题食品上市流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承担责任并付出惨重代价。
  五、消费(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形势如何呢?难说啊!餐饮行业的各种陋习和随意“创新”就是最大的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法》关于不得添加非标物质和不得利用回收食品的规定,在这个环节可能是最难以贯彻落实的,监管任务之重可想而知。
  六、《食品安全法》还留下了很多空白,比如食品小作坊管理问题、农贸市场的食品摊点管理问题、仓储及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问题,等等。加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旧管理体制一时难以顺利过渡的现实困难,《食品安全法》实施伊始,可能是食品安全问题爆发的最危险时期。这不是危言耸听。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只是一个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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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献】

湖南茶叶行业自律公约


(2009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南茶叶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整体
 
利益,创造公平竞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和相关服务的
 
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为茶叶行业的成员(以下简称行业成
 
员)。所有行业成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茶馆分会应结合自
 
身特点,适时制定相关的公约分则和自律要求,作为本公约的补充文件在行业
 
分会共同遵守。
 
      第四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的会员、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应成为本公约的模
 
范执行者。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纪守法。行业成员生产和经营茶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
 
原则,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规范市场。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
 
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和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七条  讲求诚信。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八条  提倡文明。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
 
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
 
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九条  加强团结。开展合作,和谐共处,注重商德,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条  弘扬茶祖精神。茶祖精神的精髓就是“心忧天下,敢为人先”。既
 
要“心忧天下”,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优质为尚,以诚信为本,又好又快
 
地发展茶叶产业;又要“敢为人先”,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开拓进取,不断
 
提高湖南茶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制止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
 
为,并向协会如实反映。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二条  行业成员不得生产、销售以下茶叶产品:
 
      (一)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茶叶(无QS标识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茶叶;
 
      (三)侵权产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茶叶。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
 
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
 
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明示标准一致,不得
 
弄虚作假,欺骗顾客。
 
      第十五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
 
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
 
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
 
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七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
 
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八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
 
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
 
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
 
的竞争。
 
      第二十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茶业协会茶叶贸易委员会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在
 
湖南省茶业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由茶叶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调
 
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其处理意见,应报湖南省茶业协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违反
 
公约的情节轻重,茶叶贸易委员会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
 
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取消参加茶叶贸易委员会活动和行业公共活动资格、向
 
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
 
茶叶贸易委员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
 
湖南省茶业协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业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
 
处罚有异议,有权向茶叶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湖南省茶业协会或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茶叶贸易
 
委员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
 
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须经湖南省茶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湖南省茶
 
业协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湖南省茶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茶叶贸易委员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
 
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本公
 
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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