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靖黄金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保靖黄金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靖黄金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保靖黄金茶”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是“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章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产自保靖县境内黄金茶产区,即湖南省保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葫芦镇、夯沙乡、水田河镇、涂乍乡、水银乡、阳朝乡、迁陵镇、复兴镇、大妥乡、碗米坡镇、普戎镇、清水乡、毛沟镇、野竹坪镇、清水坪镇、比耳镇等十六个乡镇。
第六条 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原料,必须为保靖黄金茶群体品种或者从保靖黄金茶群体品种中选育出来的品种(株系)茶树采摘的茶叶鲜叶。
第七条 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符合《保靖黄金茶标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
第三章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将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保靖黄金茶”证明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2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主办或协办的各项经贸洽谈、信息技术交流活动。
(4)在国内外技术贸易中,“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使用者可以将此商标作为产品品质证明。
第十五条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义务。
(1)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保靖黄金茶茶产区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特征及加工工艺标准、质量指标的规定。
(2)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事故,需立即报告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3)“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使用者,应接受保靖县茶业产业开发办公室的不定期抽样检验,包括产品的数量、品质和标识的使用。被检产品合格,检验费用由保靖县茶业产业开发办公室承担;被检产品不合格,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第五章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是“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修订本规则,对申请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的资格、产品质量进行审查检验,对“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行为。
第十七条 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印制,协调处理有关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产品质量方面的争议等问题。
第十八条 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为保证“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处理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发生,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包装、宣传品上使用与“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由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刷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保靖黄金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