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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绿茶》【转载】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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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DB33/T 733—2009
浙江绿茶
Zhejiang green tea

2009-03-11 发布2009-04-1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733—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浙江省茶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暨绿剑茶业有
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验中心、浙江大学茶学系、浙江林学
院茶文化学院、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祖法、陆德彪、罗列万、王金贤、马亚平、鲁成银、俞燎远、刘新、龚淑英、苏祝成、俞仁贤、胡迪钧、黄婺。
 
浙江绿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绿茶的术语和定义、生产加工、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14456.1 绿茶-基本要求
NY/T 787 茶叶感官评审通用方法
NY/T 5018 无公害食品茶叶生产技术规程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33/T 479 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
DB33/T 62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浙江绿茶
指以灌木型中、小叶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以杀青-揉捻(做形)-干燥为基本工艺,在浙江省行政
区域范围内生产、加工的具有“色绿、汤清、香高、味醇”品质特征的绿茶。

4 生产加工

4.1 生产应符合NY/T 5018 的规定。
4.2 加工场所应符合DB33/T 479、DB33/T 627 的规定。

5 产品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品质正常,具有灌木型中、小叶种绿茶应有的风味,无劣变、无异味。
5.1.2 产品洁净,不得含有非茶类杂物。
5.1.3 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5.2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浙江绿茶分为炒青、烘青、蒸青绿茶,主要产品包括眉茶、珠茶、煎茶等大
宗绿茶和扁形、卷曲形、条形、朵形等名优绿茶。
5.3 感官要求与理化指标
感官品质应具有色绿、汤清、香高、味醇的特征。理化指标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各品名、
花色、等级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相关标准的规定。
5.4 质量安全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5.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5.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按GB/T 8302规定执行。
6.2 感官指标检验
按NY/T 787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检验
按GB/T 14456.1规定执行。
6.4 质量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检验
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衡器称取去除包装的产品,与产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交收(出厂)检验
7.1.1 产品均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7.1.2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交收出厂。
7.1.3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碎末茶(执行的产品标准中无此项目的不
作要求)和包装标签。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 合同规定时;
b) 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部分规定技术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3.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或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 191 的规定。
8.1.2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8.2 专用标识
浙江绿茶专用标识按规定许可使用。浙江绿茶标识见附录A。
8.3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7的规定。
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
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5 贮存
产品应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
污染的物品混放、混贮。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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