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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学会计划评选“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2009年已开始受理申报【原创】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9/4/30

 
 

 
  中国茶叶学会会从2004年开始每年命名一批“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这些基地是茶叶科技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和现代科技信息的辐射源,以示范的方式传播茶叶科技信息以及先进管理方法,成为提高茶农技能水平、带动茶农科技致富的重要载体。2009年度评选已进入申报阶段,根据中国茶叶学会文件【中茶学字(2009)第4号】精神,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国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科研单位、学校、技术推广站等。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团体会员可直接申报;非中国茶叶学会团体会员的须先入会,再可提出申请;由省、市、区茶叶学会推荐的将优先考虑。

三、申报方法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基地情况登记表(附件2);2、申请表(附件3);3、科技规划和开展工作总结。上述材料均一式十份,申报单位请于2009年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寄中国茶叶学会办公室。

四、评审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由中国茶叶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按照基地评审细则进行评分、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学会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公布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的名单,在2009年团体会员会议开幕式上对获准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匾牌。
  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考核。达到条件和标准继续授予称号,不达者予以淘汰。

五、费用

  1.参评单位需交纳评审费2000元,于9月底前汇入中国茶叶学会帐号
  2.评选获胜单位,每年交纳技术咨询费1万元
  帐    号:77418100017200
  开    户:杭州银行之江度假区支行
  户    名:中国茶叶学会

  联系方式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梅灵南路9号中国茶叶学会   邮编: 310008
  电 话:0571-86653176、86650477(含传真)、86653170
  邮 箱:wuhaiyan@mail.tricaas.com
  联系人:吴海燕、司智敏、周智修  
 
  附件
  1.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2.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情况登记表(略)
  3.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申请表(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茶叶产业科技进步,我会开展“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的命名工作。为了加强和规范茶叶科技示范基地的选拔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茶叶科技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和现代科技信息的辐射源,对传播茶叶科技知识,推广茶叶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茶叶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基地评选对象为全国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科研单位、学校、技术推广站等。

第四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在茶叶界有较好的声誉;
2、有科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科技人员数占总职工(固定职工)比例为3%以上;
3、科技工作任务明确,能够经常开展科技研究和示范工作;
4、科技工作要有经费保障,每年用于科技推广和成果产业化的经费不低于总费用的3%
5、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销售规模 、教育设施和场地、科研能力等;
6、示范带动作用要明显;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条件的单位可向中国茶叶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基地情况登记表; 2、申请表;3、科技规划和开展工作总结。上述材料均一式十份;

第六条  基地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中国茶叶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
2、科普工作委员会根据基地评审细则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评分、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3、学会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公布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的名单,中国茶叶学会对获准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七条 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考核。达到条件和标准继续授予称号,不达者,予以淘汰。每年进行复检,不合格取消资格。

第八条 中国茶叶学会定期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

第九条 中国茶叶学会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基地的科技工作。

第十条 对于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中国茶叶学会将给予表彰,并作为“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候选单位向中国科协推荐。

第十一条 每年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科技咨询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中国茶叶学会茶叶科技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不开展科技活动的;
5、不交纳咨询费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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