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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茶叶QS认证)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7/1/10
基 本 知 识
1 茶叶类发证产品范围
茶叶产品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共9类产品。果味茶、保健茶以及各种代用茶不在发证范围。
2 企业必备条件
2.1 环境卫生要求:即厂区、生产车间、仓库、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生产资源要求:即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3 原辅材料要求:即茶叶原料、包装物料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2.4 生产加工要求: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
2.5 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2.6 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考核培训,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取得“评茶员”资格。工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各类人员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2.7 检验要求:建立合理的检验制度,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添置必备的检验设备,分清自检或委托检验项目,并有相应的规定。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2.8 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食品包装材料、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标
准的要求。
2.9 贮运要求:贮藏及运输过程中保证茶叶卫生安全。
2.10 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3 必备的生产资源细则
3.1 生产场所
3.1.1 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m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3.1.2 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加工和包装场地至少在每年茶季前清洗1次。
3.1.3 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茶叶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3.2 必备的生产设备
绿茶包括杀青、揉捻、干燥设备;红茶包括揉切(红碎茶)、揉捻(工夫红茶和小种红茶)、拣梗和干燥设备;乌龙茶包括做青(摇青)、杀青、揉捻(包揉)、干燥设备;黄茶包括杀青和干燥设备;白茶具备干燥设备;黑茶包括杀青、揉捻和干燥设备;花茶包括筛分和干燥设备;袋泡茶包括自动包装设备;紧压茶包括筛分、锅炉、压制、干燥设备;精制加工(毛茶加工至成品茶或花茶坯)包括筛分、风选、拣梗、干燥设备。分装企业具备称量、干燥、包装设备。
4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细则
1.感官品质检验: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审评用具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2.水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3.净含量检验:电子秤或天平。4.粉末、碎茶:应有碎末茶测定装置。5.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
4 茶叶QS认证程序
4.1 准备材料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3份;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3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3份;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3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1份。
4.2 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后补正。
4.3 审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审核批准。
4.4 发证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品种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5 现场核查表
核查表分为:质量管理职责、企业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6个部分,共42个核查项目。每一个核查项目的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在42个核查项目中,车间要求、生产布局、生产设备、设备清洗、企业标准、采购验证、质量控制、检验设备等8项为重点项目。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A级)、合格(B级)、合格(C级)、不合格。当严重不合格项≥1,或一般不合格项>8,或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4时,该企业判为不合格。
(资料来源:中国名茶网  http://www.zgmc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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