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08年第98号公告,调整内容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经过上述调整,我国2009年《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本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关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支持农村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为缓解纺织、钢材、化肥等行业面临的经营困难进行了政策调整。
一、进口关税调整情况
(一)最惠国税率调整情况
降低“鲜草莓(税则号列0810.1000)”、“暂时保藏的其他水果及坚果(税则号列0812.9000)”、“黄酒(税则号列2206.0010)”、“其他发酵饮料(税则号列2206.0090”、“未漂或漂白的纯聚酯布(税则号列5512.1100)等5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
(二)进口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9年对673种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此次调整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及缓解部分行业面临的经营困难,对进出口商品的暂定税率进行了调整。
(三)优惠税率、特惠税率及协定税率调整情况
依据我国签署的有关协议,2009年我国对《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此外,2009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出口关税调整情况
(一)出口关税调整情况
继续执行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的部分钢材的出口关税。取消钢材出口关税主要针对大型型钢和所有板材的出口关税。这将进一步缓解钢厂的压力,有助于钢厂减少亏损。同时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2009年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化肥采用与2008年不同的计税方式,除淡季旺季税率不同外,还根据相应的基准价格实施滑准税。
(二)出口暂定税率及特别税率调整情况
2009年对煤炭、原油、金属矿砂等能源资源类产品以及木浆、焦炭、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继续实施出口暂定税率。同时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化肥出口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部分化肥及其原料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调整内容主要包括:粮食类出口暂定税率整体下调,一部分取消出口暂定税率;取消了钢铁轧材、钢铁管的出口暂定税率;对含磷矿产品、磷、磷酸、氨、氯化铵、硝酸钾等化肥相关产品征收出口特别关税。同时降低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税率;增加了氟化物、含氧化镁的混合物等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税收和产业政策,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2009年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进行了调整。共计增列税目139个,删除税目29个,调整子目位置2个,更改名称1个。因贸易量增大及进出口管理等原因增加了木糖醇、起酥油和鞋类产品的税则目录,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列竹制品等产品的税则目录,为支持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护人类健康增列部分药品税则目录以及支持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增列焊锡、单晶硅棒等税则目录。
【附录】
(以下文件来源: 财政部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8〕40号
海关总署: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表一),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六)。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七)。其中,凡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八),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