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岳阳市茶叶协会 岳阳黄茶 茶产业 茶科技 茶文化 读者留言 联系我们
 
岳阳市茶叶协会章程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7/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岳阳市茶叶协会(Yueyang City Tea Association),简称“岳阳茶协”(YY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全市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的关系,规范会员的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我市茶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茶业产业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岳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岳阳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业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

(四)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六)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参与制订、修订茶叶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参与或承担本行业各项认证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整顿;

(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发挥茶叶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全市茶叶产业化工作;

(八)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活动,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编辑、发行内部会刊《岳州茶叶》或论文集;

(九)组织技术交流,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岳阳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行业在社会上的声誉,特别是扩大岳阳知名企业和地方名牌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一)加强与市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特别是全市茶叶经营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

 

(十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工作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行业(包括茶楼、茶包装设计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文化活动、科研及教学人员、茶文化爱好者,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准则,其产品不合相关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其它会员的利益,协会可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对其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经织,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茶叶行业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协会予以公开揭露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上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常务副会长可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项目有:

(一)开展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补贴;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它合法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 03 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湘ICP备14000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