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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核发须知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9/1/15

  一、 办理内容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香料香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受理、部分产品审查、上报、年审等事宜。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依法将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委托省局办理:

  (一)受理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办理取证,开展生产许可证年审;

  (三)办理上述产品的委托加工备案。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由省局负责。

  (二) 审查

  由总局统一组织管理,分别由各产品审查部和省局组织实施。

  (三) 抽样检测

  由指定检测机构抽样或省局、各产品审查部在现场审查时进行抽样;检测工作由总局确认的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名单见总局网站
http://www.aqsiq.gov.cn)

  (四) 上报

  由负责审查的省局或各产品审查部汇总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上报总局。

  (五) 审核发证

  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制作完毕,由省局颁发给获证企业。

  (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核准的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

  1. 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每家企业每次申请一个单元收取现场审查费2200元,同一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440元;在受理申请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2. 产品检测费由企业向检测部门缴纳。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七) 取证

  申请企业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出具的委托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在窗口办公时间领取。

  五、申请办理有关生产许可证事项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发证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香料香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等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牙膏企业填写《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餐具洗涤剂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各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

  申请时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同时一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

  4.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连同原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后办理生产许可让变更手续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香料香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等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牙膏企业填写《牙膏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餐具洗涤剂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三) 企业住所迁移、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后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香料香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等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牙膏企业填写《牙膏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餐具洗涤剂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二份;

  4.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 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本项1、2条办理。

  (四)申请增项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香料香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等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牙膏企业填写《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餐具洗涤剂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各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申请时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同时一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三份;

  5. 增项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二)项或第(六)项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五)企业迁址后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1.提交第(一)项第1-3条和第(二)项第2-4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2. 迁址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第(二)项或第(六)项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六)补领证书

  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香料香精、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二份);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等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牙膏企业填写《牙膏产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餐具洗涤剂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一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4.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上述要求办理;

  (七)办理更正证书手续

  1.名称有误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一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产品内容有误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二份);

  (2) 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集团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

  1.集团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各自分别按申请产品应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申请书封面应分别加盖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公章);

  2. 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同时一并提交各自原件,核对后退回;

  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原件三份;

  4. 其他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属设立分支机构,按第(八)项第1-3条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所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按第(八)项第1、2、3条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提交集团公司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按第(八)项第1-3条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九)办理取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卫生、环保许可证等,均加盖公章)。

  (十)办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均为一式四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省局各存一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各存一份,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提交各自原件,核对后退回);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提交原件);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提交原件);

  (5)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6)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委托加工备案不需缴交任何费用。

  4、标注方式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标注方式如下: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①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②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3)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局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委托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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