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岳阳市茶叶协会 岳阳黄茶 茶产业 茶科技 茶文化 读者留言 联系我们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
发布者:名茶网          发布时间:2009/1/15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以下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等(具体办事指南见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

  1.目前,总局依法将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办理:

  ①受理申请(包括发证申请与换证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②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及发证检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汇总上报总局;

  ③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④代开审查费的缴费通知书并督促申请人按规定缴款;

  ⑤受理获证企业证书变更、补领和注销申请,审核后上报总局。

  2.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

  ①受理申请(包括发证申请与换证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②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及发证检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汇总上报省局,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③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④代开审查费的缴费通知书并督促申请人按规定缴款;

  ⑤受理获证企业证书变更、补领和注销申请,审核后上报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

  (二)省局负责以下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类、调味料产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速冻其他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酒类(黄酒、其他酒),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

  目前,省局已依法将上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委托市局办理:

  1、受理申请(包括发证申请与换证申请),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2、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蜜饯除外)及发证检验,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汇总材料上报省局,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4、代开审查费的缴费通知书并督促申请人按规定缴款;

   5、受理获证企业证书变更、补领和注销申请,审核后上报省局。
 
  四、许可条件

  (一)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四)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五)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六)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七)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八)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九)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五)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式三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应提供质量管理手册或主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式三份);

  (八)已获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九)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许可程序

  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如下:

  (一)总局发证产品:

  1、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等食品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等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下发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

  3、省(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4、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当场抽取和封存发证检验样品;

  5、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验的省局或市局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7、省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分别上报总局或省局。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3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总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省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制作完毕,并由市局颁发给获证企业。

  (二)省局发证产品:

  1、按照地域管辖原则,企业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下发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

  3、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4、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当场抽取和封存发证检验样品。

  5、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验的市局或者省局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7、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上报省局。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省局对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按规定实施许可前抽查,在3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省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制作完毕,并由市局颁发给获证企业。

  七、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收取现场核查审查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440元;在受理申请时到指定银行缴纳。

  产品检测费由企业向检测部门缴纳。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九、审批结果公告

  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获证企业名单在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上统一公告。

  省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获证企业名单在省局网站(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
 
 
【QS咨询机构】

 
深圳市中天博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755-29225693  29740396 

手机:13928461935

 QQ:574805377   

 
深圳市中天博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湖南邵阳联络处 

电话:0739-64800845   

 手机: 13174290039 
 
 
 
 
湘ICP备14000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