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北京市将正式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这是继1995年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又一举措。
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是禁烟执法单位,其专职副主任孙贤理表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履行承诺、举办无烟奥运的需要。为了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体现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的理念,北京市加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力度。
1993年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签署协议,加强在运动和健康领域的合作。并协议在2000年实现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全面合作。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在协议基础上,与中国的一项合作就是实现全面无烟奥运,不仅包括拒绝烟草广告,拒绝烟草商的赞助,更主要的是实现奥运会比赛场所的无烟化。北京奥运会也是公约正式生效后的第一届奥运会。
十类公共场所五月一日将全面禁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娱乐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及其售票厅,室内展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作息区。部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
据资料,吸烟与30%的癌症有关,吸烟可以使肺癌、口腔癌、喉癌、气管癌、胰腺癌、胃癌、宫颈癌、膀胱癌等发病率上升。
【相关资料】
公共场所禁烟相关法规发布历史回顾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199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博物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991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